2011年9月21日

《旅遊糾紛》行程表是契約的重要部份,不能亂改


 一、事實經過
  • 日本的美是許多人心之嚮往的,而甲旅客特別喜歡傳統的日本文化,這 次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日本5天旅行團,乙旅行社所提供的行程表上寫著「行程僅供參考,以當地旅行社安排為主」,雙方並簽訂旅遊 契約書。出發前2天乙旅行社開說明會,發給出席的旅客每人1張住宿 飯店及班機時刻表,此時依住宿飯店已可知乙旅行社將原來行程前後順序顛倒,即行程倒著走,但乙旅行社人員並未特別說明,待甲旅客抵日本第2天才知悉。
  • 另外行程上寫著「前往箱根小涌園溫泉飯店,享受唯一可以穿著泳裝 ,享受20幾種溫泉浴……,小涌園飯店以41室為主」。甲旅客申訴指稱到了當地,不但住宿非41室的和室,改以住宿3人房外加1張沙發床的4人房,而且乙旅行社事先也沒告知如參加各種日式溫泉,需要自費;此外因為行程倒著走,許多的景點如上野動物園,僅停留40 分鐘,有縮水之虞;而原定八景島海中樂園、東京都廳也在導遊聲稱星期一休館下取消。基於上述情形,甲旅客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二、調處結果
  • 由乙旅行社向甲旅客道歉並賠償新台幣15百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 旅遊消費者在23個月前向旅行社報名時,通常旅行社會提供行程表給旅遊消費者。但因旅行社在操作上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包含了機位 、住宿飯店及行程等,所以旅行社常會在行程表上註明「本行程僅供參考,實際行程以說明會或當地旅行社的行程為主」,此部份之效力如何?按國外旅遊契約書第3條規定,旅行社應將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行程、住宿、旅館、餐飲或交通工具於附件上載明, 而附件為契約之一部份,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者提供之內容 為準,其記載無效;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 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而旅行社於旅客報名繳交定金及簽訂旅遊契約時,已提供行程表給旅遊消費者,所以在旅客認知上是因看到行程表上行程才報名參加,這時候該行程已是契約內容之一部份,旅行社不得任意變更,也不得以該行程是參考行程,實際行程不確定,待說明會或出團後以當時行程表為準 。這樣的記載有違誠信原則,而且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沒保障,基本上該記載無效。這時仍然以簽約時或付定金契約成立時,雙方所認知的行程為主,如有變更時,則旅客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本件案件乙旅行社先在原行程表上註明該項,其後行程有變更,卻未在說明會時公開向旅客說明。雖然乙旅行社表示,由所給予旅客旳班機、住宿飯店上即可看出原行程有顛倒變動行程,旅客當時沒反應即表示同意。但因旅客對旅行社的業務、行程非專業,很難期待旅客具有旅遊業之知識,行程一看就知道有變更。所以旅行社未能在說明 會時將行程變更的訊息,傳達給旅客知悉,這是旅行社的疏忽。
  • 再者乙旅行社的行程表寫著「旅客可穿著泳裝,享受各種溫泉……」 ,依一般字義,費用應是含在團費中,而旅行社也沒特別標明需自費 ,因此這也算是旅行社標示未詳盡,解說不清楚。又住宿溫泉飯店時 應以41室為主,應是4人房,但絕不是乙旅行社所提供的3人房加沙發床。但因乙旅行社也沒有寫明住宿41室之和室,所以也不能主張就和室與3人房加沙發床之價差,依旅遊契約來請求。另外旅遊中的部份行程因遇休館時間而未開放,此部份如屬例行性,則旅行社應在安排行程時即應為權宜變更或事前告知旅客,徵得其同意改以其他行程替代,否則旅客仍得依旅遊契約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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