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旅遊糾紛》旅遊票特殊限制應先與旅客溝通


一、事實經過
  • 旅客委請乙旅行社訂購台北-大阪、東京-台北之日、亞航機票乙張,乙旅行社以旅遊票售予甲旅客,機票新台幣(以下同)一二、000元。甲旅客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發,十一月二十八日欲由大阪直接返回台北時,遭航空公司職員以甲旅客所指機票係旅遊票(Excrussion Fame),停留未滿三天為由拒絕登機,甲旅客僅得日幣五六四00元,另購大阪-台北單程機票返台。嗣後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訴,經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調處。
  二、案例分析
  • 乙旅行社稱該機票係由甲旅客之妹妹代為訂購,有關該旅遊票需在日本至少停留滿三天以上且不得超過三十六天之有關規定,皆已事先告知甲旅客之妹,且甲旅客返國日期不定,並未要求事先預訂回程機票。甲旅客則堅稱並未收到至少需停留三天之訊息,本部份爭執孰是孰非,尚難由品保協會予以論斷。惟雙方對購旅遊票之事實並不否認,甲旅客以旅遊票之價格購買機位,則甲旅客至少需在日本停留滿三天以上當不可避免。縱使乙旅行社未事先告知有關規定的話,也僅能課予乙旅行社承擔甲旅客於交通費用(約合新台幣二、000元)又如甲旅客事實上僅需要在日本停留二天,則勢必不能購買旅遊票,需購買年票(普通票,Normal Fare),而年票價款至是應高於旅遊票一、000元以上,(在此係指旅行社可提高之售價)甲旅客在此方面應多支出亦勢不可免。綜觀上述,甲旅客要求乙旅行社賠償大阪-台北機票,日幣五六、四000元,並非有理。
  三、調處結果
  • 品保協會於受理本案之初,即要求乙旅行社先代向航空公司申請退回原未使用之東京-台北機票款,經退得機票款三、六四0元交甲旅客收受。另本諸前述原則,乙旅客可能承擔之賠償額度二、000元,扣除甲旅客可能支出之一、000元後,由乙旅行社再補貼甲旅客一、000元後,雙方達成和解。
  四、建議事項

  • 品保協會在受理申訴之旅遊糾紛中,常有因團體票,旅遊票之特殊限制,而衍生糾紛。其發生原因或由於疏忽未事先告知,或告知不詳細,甚至有告知卻未留下足供告知之證據而產生糾紛,賠償旅客損失,實在很划不來。建議業者仍應審慎處理,要瞭解到旅客一般都很外行的,應事先將有關特殊限制或規定以書面陳明提交旅客,最好影印一份,請旅客簽名後留存公司則可萬無一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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