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旅遊糾紛》一人走不了,全家都取消,訂金泡湯


一、事實經過
  • 甲旅客一家五口在暑假報名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美西十二天旅行團,並事先繳交每人定金新台幣伍仟元,五人共計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乙旅行社派人向甲旅客收取護照及辦理美國簽證所需相關資料,期間乙旅行社一再告知甲旅客一切沒問題,甲旅客一家五口也著手準備出國所需物品,孰料七月二十七日乙旅行社承辦人員突然以電話告訴甲旅客稱;其長子護照有效期間未滿一年,且無出入境條碼,因而須被迫取消行程。當時乙旅行社向甲旅客建議其餘四人仍按日期出發,而其長子未能成行部分,則依民法定金之規定加倍返還,或建議甲旅客延後行程,迨為其長子辦妥新護照再成行,但都不為甲旅客所接受,以致最後甲旅客決定全家取消本次旅遊。乙旅行社針對其長子未能成行部分,依民法規定定金加倍還,美國簽證之規費亦由乙旅行社負擔,但對其餘可成行之四位旅客取消行程則沒收定金並請求支付美國簽證規費,甲旅客認為本次旅遊係全家出遊,長子不能成行,理所當然全家取消,其責任應由乙旅行社負擔,豈有沒收定金之理呢?因而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申訴請求調處。
  二、調處結果
  • 由乙旅行社針對甲旅客長子未能成行部分,依民法規定定金加倍返還共新台幣壹萬元,並負擔美國簽證費新台幣柒佰伍拾元,至於其餘四人取消行程,定金則予以沒收,而美國簽證之規費,乙旅行社同意負擔,雙方達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

  • 本件旅遊糾紛重點在於甲旅客其餘四人是否可解除契約?按旅遊契約是旅遊消費者個人與旅行社間之個別契約,除非契約當事人於契約書中特別附加規定,否則各個契約間互不影響,以本件糾紛而言,乙旅行社承辦人員疏而未察,以致甲旅客長子護照有效期間未滿一年,且無出入境條碼,因趕辦不及而被迫取消行程,此為乙旅行社本於專業知識應注意而未注意,顯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第三項「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乙旅行社應負責任,至於美國簽證,對於甲旅客長子亦沒用,因而甲旅客可拒絕支付乙項費用,由乙旅行社自行負擔,至於甲旅客四人取消行程部分,按其四人所有相關証件及行程安排均已妥當可成行,依契約而言,乙旅行社並沒有違約,且衡諸情理,甲旅客長子已是高一學生,基本上照顧自已的日常生活並不成問題,其父親並未一同前往,應可照顧或囑託親戚就近關照一下,甲旅客四人並沒有因此而有不能成行的原因,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甲旅客其餘四人可成行而取消行程,依法定金被沒收,至於乙旅行社為其餘四人所辦美國簽證規費,乙旅行社同意自行吸收,算是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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